近年来,党员干部道路交通违法犯罪问题屡禁不止,少数党员干部思想麻痹、心存侥幸,顶风违纪违法,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危害。为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现将4起党员干部道路交通违法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基本事实
1. 长岭县集体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杨国峰交通肇事逃逸违法问题。2018年10月17日,杨国峰驾驶吉J8668C号小型轿车在长岭县长岭镇长岭北街由路东停车位起步掉头时,与沿公路自南向北行驶的邓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邓某及摩托车乘车人邓某然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国峰弃车逃逸,找他人顶替。2018年10月18日杨国峰投案自首。经长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国峰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11月,给予杨国峰罚款2000元、记12分处罚。长岭县纪委给予杨国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长岭县集体乡集体村村民赵文庆危险驾驶违法犯罪问题。2018年5月31日,赵文庆酒后驾驶吉J528A6号轿车,沿街内路自北向南行驶,行至永久路与东环南街交汇处右转弯时同出租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检验,赵文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1月赵文庆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长岭县纪委给予赵文庆开除党籍处分。
3. 长岭县农机公司下岗职工王宇东危险驾驶违法犯罪问题。2018年9月22日,王宇东酒后驾驶吉J503V3号轿车,行至长岭镇北环岛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为154.6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2018年12月王宇东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长岭县纪委给予王宇东开除党籍处分。
4. 长岭县流水镇长坨子村村民郭中原危险驾驶违法犯罪问题。2019年11月22日,郭中原酒后驾驶吉J57756号捷达牌轿车沿长岭大街往南环方向行驶,被长岭县公安局交警查获。经检测,郭中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7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2020年2月郭中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长岭县纪委给予郭中原开除党籍处分。
二、原因剖析
一是法纪意识淡薄。上述通报的内容反映出部分党员干部法纪意识淡薄,没有充分认识道路交通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身试法,有的交通肇事逃逸,有的醉酒驾驶,知法违法、顶风违纪,集体乡副乡长杨国峰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找他人顶替,明知违纪违法还推卸责任,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安全隐患,危害了社会安全,损害了党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是缺乏自我约束。部分党员干部自我要求不严,党员干部发生道路交通违法问题既是对自身及家庭的严重不负责任,也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冷漠藐视,更为党纪国法所不容。这些问题看似是少数党员干部的个人行为,但极大损害党委、政府和党员干部的形象,更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背道而驰。
三是存在侥幸心理。部分党员干部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喝点酒开车没有问题,集体乡集体村党员赵文庆、农机公司职工王宇东、流水镇长坨子村党员郭中原,他们把“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这根弦抛之脑后,认为没有人发现就不会出问题,而恰恰这种心存侥幸的想法,导致追悔莫及,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三、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做到模范遵纪守法,坚决不碰触党纪国法的红线。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党性修养和法制意识,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遵守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杜绝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驾驶问题的发生。
二要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针对党员干部酒驾问题,各级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酒驾问题作为正风肃纪的重点工作来抓,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管,特别“八小时外”行为的监督管理,把从严管理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树立道德高线、严守纪律底线。
三要进一步严明法纪。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酒驾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形成常态化管理;司法机关要将涉及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案件有关情况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和驾驶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各级党组织要把酒驾问题作为治理“四风”突出问题的一项常态化工作,坚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真正管出习惯、抓出成效、化风成俗。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