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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机关车辆 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乾安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5-15


为规范县纪委县监委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根据《松原市公务用车日常管理规定》(松车治办发[2013]18号文件),参照市纪委监委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相关要求,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委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纪办案公务用车。即:吉J60019、吉J62000、吉JEV809、吉J7U017、吉J7U059、吉J6D026、吉JF3009、吉J63M87、吉J60G20九台公车。

一、健全执法执勤车集中管理、派遣使用制度。

1、执法执勤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执法执勤用车由办公室指派专人统一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派。

2、委各部、组、室日常公务用车实行预约派车制度。各部、组、室日常公务用车应提前一天向公车管理员预约。一般情况下,依照先约为主、应急办案优先、确保领导用车的原则按排序派车。如因预约排后当日未派出公车的,转次日优先排序派车。预约内容包括:用车时间、用车事由、到达地点、乘车人数等。县内用车,由用车人填写《机关派车通知单》,经用车人、用车室分管领导(因特殊原因分管领导未签批的应由分管副书记签批或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办公室派车人分别批准后,公车管理员按各室预约排序派车。出县或节假日用车,由用车人填写《县外或节假日派车申请单》,经用车室分管领导和分管副书记批准后,公车管理员按预约排序派车。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公车私用,费用及事故责任由用车人和用车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

3、委机关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实行事先报批制度。机关所有公务用车在节假日期间因执行公务需要出车的,用车室要提前向本室分管领导、分管副书记请示,经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办公室预约,由公车管理员到县公车办办理节假日公务用车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在节假日期间使用公务车辆,违规使用视为公车私用,费用及事故责任由用车人和用车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并严肃追究违规用车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4、后勤管理、公务接待、委大型活动、重要会议用车由办公室统筹安排调度。

5、办公室负责车辆派出情况登记,准确掌握派出车辆的运行和使用情况以及驾驶员的工作状态。

二、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节假日封存制度。

1、办公室对每辆公务用车每周运行、加油、维修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记清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费用等信息,记录《机关用车管理统计台账》,并做出降低能耗可行性分析,定期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2、车辆执行公务后和节假日期间,一律按单位指定地点停放。严禁车辆擅自任意停放或寄存。如有特殊情况须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每天下班后由车辆管理员统一收回车辆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三、公务用车实行加油、保险、维修统一管理制度。

1、公务用车加油需由办公室出具油票并指派专人持油票到加油站加油,油票交加油站备案。办公室每月月末按照油票与加油站结算费用。因公外出车辆确需在路上加油的,驾驶员应事先报请办公室批准,否则票据不予报销。除委机关公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加油一律不予报销。

2、公务用车保险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到保险公司办理。

3、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实行办公室统一维护维修制度,由车辆管理人员根据维护维修项目填写修理审批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汽车维修厂根据维修审批单上的维修项目进行维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或购置零配件的,费用不予报销。因驾驶员个人原因,导致车辆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车辆损坏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该车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4、公务车辆须由指定驾驶员驾驶,严禁非专业驾驶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违规驾驶车辆;严禁公车私用或办理与公务活动无关事宜;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四、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须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酒后驾车或疲劳驾驶,严禁违规使用车辆号牌,严禁超速、闯红灯、不系安全带、行车时接打电话等违章行为,确保行车安全。因不按交通规则行车造成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因特殊紧急情况造成超限、闯红灯等罚款,由驾驶员和用车部门负责人共同向分管财务领导提供书面说明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办法。

2、车辆管理员须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维护、勤清洁,保持车容、车况良好,杜绝病车、故障车上路行驶。

3、驾驶员须时刻保持通讯畅通,因特殊情况离开县城时,应提前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统一调配车辆。

五、责任追究

1、公务车辆因违章行驶或违章停放等发生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因工作需要或发生特殊情况的,须用车科室负责人向分管财务领导提交情况说明后研究处理办法。

2、严禁驾驶员(用车科室)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借给他人(其他科室)使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上述原因酿成事故或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作出相应赔偿,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外,其他部分由驾驶员承担。

3、对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外而发生被盗或损坏的,除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外,其他部分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凡未经办公室派遣出车的,视为私自出车,使用中所发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外,其他部分由驾驶员承担。

六、附  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机关之前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机关车辆派车、维修、加油程序

机关派车通知单、县外或节假日派车申请单

机关车辆维修申请审批单

 

乾安县纪委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