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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机关财务工作管理制度
来源:乾安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5-13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委机关财务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第二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每月末汇总机关财务收支情况,并在下月初向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报告;年末向纪委常委会通报机关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条  委机关公务接待、车辆维修、备品采购、设备购置等实行申请审批报告制度,各室有上述事宜需到纪委办公室填写相应的申请审批报告单。

第四条  财务审批权限。支出须经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   

第五条  财务报销程序。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名按规定交办公室负责人处审核、签字,然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最后交报账员报销。千元以上的开支,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特殊情况须事先请示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同意。未经审批的支出、票据不合理的支出、应转账支付而未转账支付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办案经费。要优先保证办案经费支出,对特殊县外办案所需经费由办案组负责人列出详单,经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按审批程序报销。

第七条  违纪款管理。各室暂扣的违纪款由当事人存入财政监督管理局指定账户,并将存入账户的原始凭证以及扣押手续交纪委办公室财务人员,开具暂扣票据。收缴的违纪款,由纪委办公室开具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专用收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之前相应制度相悖内容以本制度为准。

 

乾安县纪委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