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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来源:前郭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1-08


为加强车改后纪委监委机关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现结合《前郭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

1.按照《前郭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取消纪委监委一般公务用车,剩余执法执勤用车将专职用于开展纪委监委执法执勤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2.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原则,纪委监委执法执勤用车由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调度,驾驶员出车须由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禁止私自出车。

3.纪委监委执法执勤用车由专职驾驶员或经批准、持有驾驶证、车技熟练的干部职工驾驶,其他人员不准驾驶,违者后果自负。

4.纪委监委执法执勤用车完成工作任务后,一律回单位停放在指定车库内,未经批准车辆不得在外过夜,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驾车人承担全部责任。

5.双休日、节假日除执行特殊执法执勤工作任务外,车辆一律入库,未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车辆。发现公车私用、私驾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6.执法执勤用车在执行相关工作任务期间发生事故的,驾车人员应及时报告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并及时报告办公室。因驾驶人员自身原因(如酒后开车、单位车他驾)等发生事故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根据事故大小,驾车人员应承担相应费用;责任事故参照交通法规处理。因闯红灯、超速等受到处罚的,费用自理。

7.办公室负责车辆调度、加油、维修、管理等工作。

二、车辆调度

1.实行预约派车制度。各部室用车要提前向办公室预约。预约内容包括:用车时间、用车事由、到达地点、乘车人数等,用车时用车人先到办公室填写《派车通知单》,履行签批手续,由办公室指定驾驶员。未经办公室批准的,一律视为公车私用,用车费用及事故责任由用车人和驾驶员承担。

2.驾驶员要保持在岗,随时准备出车。未经批准私自出车、串车或交给他人驾驶,人员及车辆出现意外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3.办公室负责人和驾驶员通讯工具要24小时保持畅通。特殊情况,办公室负责人可随时调动驾驶员出车。

三、车辆维修

1.驾驶员要严格按车辆维护规定进行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行车。

2.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财政部门统一采购的或经办公室确定的维修厂家)。

3.车辆确需维修保养,驾驶员须提前向车队负责人报告,车队负责人对需要维修保养车辆进行检查确认后,向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核查、询价后填写《机关车辆维修申请审批单》,经主管财务领导同意,按财务制度报批后,由办公室、驾驶员到指定修配厂进行维修。

4.外出车辆在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要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驾驶员应及时报请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报销凭证需驾驶员签字送办公室核准,办公室按财务工作管理制度予以报销。

5.驾驶员未经批准擅自维修、购买零配件或在非指定厂家维修,其费用不予报销。

6.车辆维修完毕,驾驶员经检验、试车后,在车辆维修单上签名。办公室凭车辆维修单按财务工作管理制度与维修厂家按期结算。

四、车辆用油

1.车辆用油根据车辆的车型、新旧程度及季节变化分别确定油耗标准,按月统计行车里程和耗油量。

2.车辆燃油由办公室定点购买,办公室负责车辆加油事宜。

3.车辆加油前,驾驶员需事先填写《机关车辆加油申请审批单》,并登记和说明上次加油行驶里程数和所到地,经办公室同意后,由驾驶员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并负责开具加油相关凭证。

4.因公外出车辆确需在路上加油,驾驶员应事先报请办公室批准,否则不予报销。